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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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聘前講習事項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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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 配偶:夫、妻
    • 直系血親: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女)。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下列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 (1) 直系血親: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 (2)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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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與營造工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一般製造業之移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等引進之移工,須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辦理始得調派。又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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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為行業之性質,為完成工作之必要行為,且沒有逾越該移工原工作許可之範圍,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即可視為移工工作範圍之延伸。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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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引進外籍移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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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緩。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便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即可。

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分機: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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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國人,「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視為工作之延伸,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但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國人間歇性從事操作「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國人必須為「該等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者,始得為之。

自108年7月1日起,移工得申請紙本學科試題母語輔助服務,詳情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04)2259-5700 轉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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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相關保險

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雇主於移工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要為移工辦理全民健保,須檢具相關文件逕以書面向健保局辦理。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繳短繳的保險費,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鍰。如有疑問請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諮詢專線:0800-030-598)。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外勞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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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看護機構、營造業、製造業、海洋漁撈業的事業主,一定要為您的移工申請勞保。如果您是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移工辦理勞保,或依勞動契約書之約定為移工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外勞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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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工的雇主,或僱用5人以上員工的機構看護工、營造工、製造工的雇主,要在移工入國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也必須依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民眾如有勞保相關問題請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02)2396-1266。

  • 聯絡課室: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
      • 聯絡電話:(02)2338-1600
      •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
      • 印尼籍分機:4213、4214、4215、4216、4219
      • 越南籍分機:4223
      • 泰國籍分機: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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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

但調派外國人至醫院之1.護理之家、2.呼吸照顧病房、3.慢性病房,以及4.養護機構,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

並且留意每次申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到期後也可以申請延期,惟3年之間累計申請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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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移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02)8995-6000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分機: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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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23;泰國籍分機: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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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提供三餐及住宿。三餐的部分要讓外勞吃得飽為原則。寢具的部分也是由雇主準備唷。

機構看護工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1.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屬於違法僱用。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 相關申請書表:
    • 機構看護工承接、承租或併購接續聘僱申請:https://reurl.cc/Q6QlN0
    • 資料異動申請:https://reurl.cc/l56bpE
  • 申辦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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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為同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但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如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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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之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

不可指派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導尿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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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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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工

法令有規定雇主所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嗎?

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是捕撈、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到岸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但是不可以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也不可以從事建造漁船及本船機械維修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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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在移工入國時就申報辦理勞(職)保、健保,不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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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後船主變更,權利義務就改變了,所以要依照規定向勞動部辦理外籍漁工轉換雇主,或者辦理接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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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工

如何申請屠宰業的外籍勞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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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逾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才可接續聘僱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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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常見問題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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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接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期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reurl.cc/2oqena

連絡電話:(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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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 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 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 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 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 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 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 「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為提供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更多元、便捷的繳納就業安定費服務,除目前可透過4大超商、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台新銀行、授權金融帳戶自動扣繳及以晶片金融卡至全國繳費網線上繳納等繳費管道外,勞動部自106年8月起,再增加開辦透過「全國繳費網」以雇主本人活期性存款帳戶繳納就業安定費,無需使用晶片金融卡,隨時即可使用行動裝置輕鬆完成繳費事宜。 勞動部表示,網路線上以活期性存款帳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快速又方便,雇主只要透過行動裝置連至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選擇繳費項目(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或搜尋「就業安定費」,輸入雇主銷帳編號、繳費金額,並選擇「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方式,輸入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及轉出帳號(須使用雇主本人帳號)後,即可完成繳費事宜,不僅提升便利性,亦不受實體晶片金融卡之限制,隨時隨地只要以行動裝置連上網路,輕鬆完成繳款,無需輸入轉入帳號,扣款時同步比對是否為雇主本人帳戶,使用安全無虞,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有關網路線上即繳就業安定費相關流程及說明,勞動部將會隨附就業安定費帳單提供雇主參考運用。

勞動部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應於每年2、5、8、11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30日,如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請雇主注意繳納期限以免產生滯納金。民眾如須進一步暸解網路線上繳費相關資訊,或對繳納就業安定費有任何疑問,可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02-8995-600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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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 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 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

申請方式有二:

  1. 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上網連線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選擇 「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自動扣款」→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 「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 →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 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
    • 近期繳款單影本
    • 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 印章或身分證件 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 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 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 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 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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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經濟弱勢民眾的負擔,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自105年11月起已主動勾稽雇主及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符合資格者無需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提醒,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申請表件,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點選「為民服務」\「下載專區」\「就安費及保證金類」查詢即可下載「聘僱外籍看護工者就業安定費調整數額申請表」,歡迎多加利用!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洽詢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有專人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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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係依據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茲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新增外展製造工作、修正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相關規定、擴大原乳牛飼育工作為畜牧工作,及新增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相關規定,並綜合考量本國勞工市場薪資水準等因素,爰擬具本數額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 一、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製造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
  2.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
  3. 三、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及魚塭養殖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及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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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見問題-剛到職

外勞的居留證及健保卡由誰辦?何時收到?

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應於入境後30日內由雇主協助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處以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辦。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專線:02-2388-9393)。
  • 辦理初入國居留證: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國人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 辦理延長居留證: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國人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 辦理接續聘僱居留證: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須檢附),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 費用: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臺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外國人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外國人保險

健康保險
  1. 外國人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有關保險費之負擔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但雇主須特別留意當居留證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2. 當外國人於期滿離職、或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全民健康保險局辦理退保。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 市話撥打0800-030-598或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 手機改撥02-4128-678辦理各項健保業務,請至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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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到職前雇主準備簡單的”工作大方向”,翻譯老師會帶外勞送到雇主的指定地點。”工作大方向”可以讓外勞知道工作範圍,這是種工作授權,可以減少工作上的溝通障礙,如果外勞真的聽不懂問題時可以打電話給翻譯老師,透過電話做線上翻譯。比較複雜的溝通內容可以打電話到唐明公司,公司小姐會協助整理您的問題,並請翻譯老師另行協助。
遇到溝通障礙或是外勞工作表現不佳時,千萬不要用不耐煩的口氣直接指責外勞,以免讓外勞覺得自己身處在不愉快的環境之下,讓工作效率更加遞減,遇到狀況時,雇主可以先用良好的口氣請外勞改進,但是外勞還是沒有達到雇主的標準,雇主可以透過仲介的協助,由第三方讓外勞知道雇主的期望及需求。
家中可以裝監視器,但是只能裝在家中公共區域,例如:門口、客廳、餐廳、走廊…。不可以裝在廁所或是移工的房間。但是要事先告知移工唷。
如果外勞因為工作而生病或受傷,雇主必須負擔醫藥費及陪同就醫。但若只是一般的感冒、牙痛、頭痛…等。醫藥費是由外勞自行負擔,但是離家最近的醫療場所及科別,雇主還是比較了解,可以和外勞講一下哪一間醫院或診所可以就近診療。
印尼籍外勞,因宗教信仰而幾乎都不吃豬肉。雇主不可以強迫外勞吃,必須尊重他們的信仰。如果家中的飯菜剛好都是豬肉,可以請外勞自己做1~2道菜可以自己吃的分量,雇主必須提供豬肉以外的食材。

開戶時,必須準備的文件

  • 持有內政部核發的外僑居留證或就業金卡之外國人及無戶籍國民,應持以下文件辦理:
    1. 外僑居留證/就業金卡
    2. 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雙重身分證明文件
  • 未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即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及無戶籍國民,應持以下文件辦理:
    1. 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2.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另外,可能需準備一枚刻有您英文名字的印章,但現今多數銀行允許您使用簽名代替。

您可以在鎖印店或印章製作店訂製一枚刻有您英文姓名的印章。您印章上的英文名字必須與您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就業金卡上的姓名一致。

另外,您也必須確保您有台灣當地的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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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到合法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匯款業務
  • 全國金融機構查詢系統https://www.cbc.gov.tw/tw/sp-bank-qform-1.html
  • 請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機構的小額匯款APP!
  • 辦理匯款千萬不要透過非法管道,才能確保匯款安全,避免遭受詐騙損及權益
  • 如有相關問題可致電1955專線

資料來源

雇主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接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期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 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資訊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reurl.cc/2oqena
    2. 連絡電話:(02)8995-6000

資料來源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須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健康檢查(入國後3日健檢)之辦理期限。

  • 相關資訊: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95-9825或1922。
    •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詢: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Q&A:https://reurl.cc/OkWDO9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999轉7137。

資料來源

  • 健檢起計日之判定原則:
    1. 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4日以前者,健檢起計日以「入境日期」計算。
    2. 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5日以後者,健檢起計日以「工作起始日」計算。

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

參考資料

基本常見問題-聘僱管理

僱主需要通知仲介的事?
  • 外勞要出國或返鄉(出境台灣)
  • 僱主變更戶籍地
  • 僱主要變更政府帳單寄件地
  • 外勞變更居留地
  • 外勞行縱不明
  • 病人往生
  • 僱主往生
  1. 未滿3日:如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形,雇主得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協助尋找。
  2. 已達3日:如外國人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處、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

逃逸及終止通報流程圖

5-NAF-020各類別工作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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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資料來源

可以!但是請注意旅遊地是否要額外辦理簽證? 如果外勞要出國,最好提前兩週通知仲介公司。我們要協助外勞辦理重入國手續,以免外勞出境後進不了台灣。

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 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 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另為使外籍勞工 休假結束得返台繼續工作,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 辦理重入境許可,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 證明入境。

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之。依此,移工利用工作1年期滿之特別休假回鄉探親之來回機票費用,由何人負擔,依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中之約定;若無明文約定,則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外籍勞工請假返國QA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入國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 及30 個月的前後30 天內,應安排其至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者,於其完成治療或治療再檢查後,雇主應於15 日內檢具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
  • 健檢起計日之判定原則:
    1. 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4日以前者,健檢起計日以「入境日期」計算。
    2. 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5日以後者,健檢起計日以「工作起始日」計算。

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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