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籍海洋漁撈業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總噸位20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總人數之認定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1條規定,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且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船員出海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及小船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認定之。
同一漁船出海本國船員數高於前項出海最低員額者,應列計出海船員數。
外國人受前條第3款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之養殖面積,每1/2公頃,得聘僱外國人1人。但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之2/3。
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認定之。但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得以經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雇主與他人合夥從事第3條第1款之箱網養殖工作,該合夥關係經公證,且合夥人名冊由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驗章者,其合夥人人數得計入前項僱用國內勞工人數。
招募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線上申辦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正本(1份) 若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完申請書列印簽名後,掃描上傳至線上申辦系統(限1MB/PDF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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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1份) 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雇主為人民團體者,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1份) | ||||
求才證明書(免附) 須填寫求才證明書編號於申請書中,請參閱申請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三。 |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證明書(聘僱辦法證明書)(免附)須填寫求才證明書編號於申請書中,請參閱申請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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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海洋漁撈工作就以下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勾選檢附 (1)漁船總噸數 20噸(含)以上: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漁船總噸數 20噸(不含)以下: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 (3)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4)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
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特別提醒
- 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製造/機構看護/海洋漁撈/營造)
-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函(DAF-010-2)】。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接續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線上申辦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1份) | 連結 |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費100元)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持招募許可函接續外國人加附之應備文件 招募許可函正本 | ||||
非持招募許可函接續外國人加附之應備文件 1、公司(法人)需填寫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 2、漁業人與船員無聘僱關係,檢附切結書如後附(切結事項);本國船員或聘僱勞工名冊正本 3、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4、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 ||||
共用文件 漁船總噸數20噸(含)以上:須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漁船總噸數20噸(不含)以下: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 |
雇主辦理直接聘僱申請印尼勞動契約驗證-文件檢查表
雇主辦理【出境續聘】者 (僅家庭看護工,其他工作類別不開放) |
雇主辦理【在臺續聘/接續聘僱】者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機構看護工/海洋漁撈/營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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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公告,自97年8月1日起,有關勞動契約驗證文件須於離境前30天辦理完成,敬請雇主最晚應於離境前40天,將下列文件送至直聘中心辦理。 收到文件後,直聘中心將主動聯繫雇主及外國人進行電話訪談。 |
1、雇主請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期滿續聘)後始得辦理。 2、有關期滿續聘之勞動契約驗證,依照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公告之「辦理續聘3年不需返國,認證勞動契約相關程序」及「印尼移工在臺展延合約註冊社會保障計畫」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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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辦事處審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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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需30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
約需14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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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範本 |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範本 | ||
1、勞動契約及薪資表正本(3份)
請上網進入「印尼驗證系統」填寫,完成後請列印。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且合約須攤開在右側方蓋上下兩排雇主印章(騎縫章);外國人簽名須與護照草簽相同,並加蓋手印。 |
1、繳納海外勞工保險費/勞動契約正本(2份) (1)請上網進入「印尼線上續聘(SIPKON)系統」進行註冊,並將檔案掃描或以JPG格式上傳,完成後請列印註冊單據(繳費單)。 (2)請依照註冊單據(繳費單)上面所顯示的「ID Billing(Kode Billing)」(銷帳帳號),經由印尼辦事處提供繳款方式進行繳費。 建議繳款方式:BNI銀行只開放臨櫃繳款 (3)繳款完成後,請掃描註冊單據 (繳費單)右上角的QR code,當出現超連結時,即表示帳款已經入帳,同時可列印勞動契約2份。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且合約須攤開在右側方蓋上下兩排雇主印章(騎縫章);外國人簽名須與護照草簽相同,並加蓋手印。 【貼心提醒】 1.本費用為印尼辦事處規定之海外勞工保險費。 2.請雇主於登打與上傳完畢後,自行拍照留存繳費單(右上角有顯示QR code即是繳費單) 3.請於繳費單產生後14日內,於印尼當地BNI銀行進行臨櫃繳款(BNI銀行只開放臨櫃繳,請勿使用ATM操作繳費)。 | ||||||
2、勞動部招募許可函影本(1份)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影本(1份)(家庭類免附) 非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如雇主有2份招募許可函,應分別申請2份驗證文件。 | 2、勞動部(期滿續聘)聘僱許可函影本(1份) 非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如雇主有2份招募許可函,應分別申請2份驗證文件。 | ||||||
3、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3、工廠登記證/漁業執照(家庭類免附) | ||||||
4、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居留證應重新辦理,其卡片之居留期限應於新聘期之內,如不符者,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辦理。 | 4、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居留證應重新辦理,其卡片之居留期限應於新聘期之內,如不符者,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辦理。 | ||||||
5、護照首頁影本(1份)及簽證頁影本(1份);若有舊護照或展延頁,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或展延頁影本。 | 5、護照首頁影本(1份)及簽證頁影本(1份);若有舊護照或展延頁,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或展延頁影本。 | ||||||
6、雇主及勞工聲明書正本(1份) 本聲明書請填寫中文或印尼文任一種版本,惟外國人姓名及護照號碼須使用印尼文填寫,其他皆可用中文填寫。 | 6、在臺保險影本(1份)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聘僱期間內,除提供健保外,雇主應提供新臺幣30萬元以上之保險;產業類勞工除提供勞健保外,雇主應提供新臺幣45萬元以上之保險。 | ||||||
7、A4回郵信封(貼足60元郵票) 本信封將用於寄送驗證完成後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有效收件地址。 | |||||||
8、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印文版)(1份) | 8、勞工半身照片(1張) 可以使用手機拍攝正面清晰半身照片一張。 | ||||||
9、透明L夾(1個) | |||||||
勞動契約認證費用
NT$850元
收據正本(彰化銀行2、3、4聯)請至彰化銀行國內各分行索取「存款憑條」臨櫃繳納。
【貼心提醒】依勞動部規定直聘中心不得代收政府規費,請雇主自行繳款後,將本收據併同上述驗證文件,寄至直聘中心。
萬用帳號:95360+雇主身分證字號後9碼(不含英文字母) 戶名: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存款人請與雇主中英姓名相同) 付款性質代碼 認證(Endorsement): 16 ※ 如繳納不足額或是逾期14天者恕不退還及更正,請逕洽印尼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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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文件請單面列印,不要雙面使用。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文件中任一雇主用印處,請務必使用同一顆印章)。 雇主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外國人簽名處須請外國人親自簽名(請使用與護照相同之草簽)並加蓋手印。 |
雇主辦理直接聘僱申請菲律賓勞動契約驗證-文件檢查表
雇主辦理【出境續聘】者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機構看護工/海洋漁撈/營造) |
雇主辦理【在臺續聘/接續聘僱】者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機構看護工/海洋漁撈/營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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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請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 雇主請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期滿續聘)及換發居留證後始得辦理。 | ||||||||||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 | |||||||||||
約需7-10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 |||||||||||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範本 | |||||||||
1、勞工中心資料表正本(2份) 請上網進入「菲律賓驗證系統」填寫,完成後請列印。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 |
1、勞工中心資料表正本(2份) 請上網進入「菲律賓驗證系統」填寫,完成後請列印。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 【特別注意】核准函類別請選擇「期滿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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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1份)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影本(1份) (家庭類免附) 非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如雇主有2份招募許可函,應分別申請2份驗證文件。 |
2、勞動部(期滿續聘)聘僱許可函正本(1份) 非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如雇主有2份招募許可函,應分別申請2份驗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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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契約正本(每1人2份) 填寫完「勞工中心資料表」者,請上網進入「菲律賓驗證系統」,登入後可套印勞動契約。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外國人簽名須與護照草簽相同,並加蓋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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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護照首頁影本(1份)及簽證頁影本(1份);若有舊護照或展延頁,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或展延頁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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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居留證應重新辦理,其卡片之居留期限應於新聘期之內,如不符者,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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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4回郵信封(貼足60元郵票) 本信封將用於寄送驗證完成後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有效收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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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透明L夾(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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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現金袋郵寄收據正本(新臺幣$1,500元) 勞動契約驗證費用為$1,435元,請至郵局購買現金袋,裡面放置$1,500元現金,請依「外籍勞工居留(工作)地」郵寄至指定地址,並向郵局索取收據正本。 剩餘費用及完成驗證後之文件,菲律賓辦事處將依雇主所檢附之回郵信封地址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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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文件請單面列印,不要雙面使用。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文件中任一雇主用印處,請務必使用同一顆印章)。 雇主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外國人簽名處須請外國人親自簽名(請使用與護照相同之草簽)並加蓋手印。 |
雇主辦理直接聘僱申請越南勞動契約驗證-文件檢查表
雇主辦理【在臺續聘或接續聘僱】免換約 出境續聘者因來臺簽證需要,仍應辦理勞動契約驗證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機構看護工/營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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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請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 ||
越南辦事處審查時間 | ||
約需10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 ||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範本 |
1、越南勞工赴臺灣定期工作文件審核申請書 B1/ĐKTĐTT 正本(1份) |
請至越南辦事處網站下載B1/ĐKTĐTT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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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保證書表 B3/BCK 正本(1份) |
請至越南辦事處網站下載B3/BCK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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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1份)/影本(1份)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影本(1份)(家庭類免附) 非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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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類雇主檢附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產業類雇主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份)或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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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居留證應重新辦理,其卡片之居留期限應於新聘期之內,如不符者,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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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護照首頁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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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動契約正本 H1/HĐLĐ-NM(產業類)或表 H2/HĐLĐ-GD(家庭類)(2份)/影本(1份)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且合約須左右折一半攤開在中間蓋雇主印章(騎縫章);外國人簽名須與護照草簽相同,並加蓋手印。 |
請至越南辦事處網站下載 連結 | 騎縫章範本 |
8、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越文版)(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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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4回郵信封(貼足60元郵票) 本信封將用於寄送驗證完成後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有效收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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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透明L夾(1個) | ||
勞動契約認證費用NT$1,000元收據正本(臨櫃繳款) 請雇主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放置$1,000元現金,交由郵局交寄下列指定地址,請務必向郵局索取【現金袋郵寄收據正本】併同驗證文件送至直聘中心 現金袋寄送地址: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管理組 電話:02-2504-3477 10491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1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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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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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文件請單面列印,不要雙面使用。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文件中任一雇主用印處,請務必使用同一顆印章)。 雇主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外國人簽名處須請外國人親自簽名(請使用與護照相同之草簽)並加蓋手印。 |
雇主辦理直接聘僱申請泰國勞動契約驗證-文件檢查表
雇主辦理【在臺續聘】免換約 出境續聘者因來臺簽證需要,仍應辦理勞動契約驗證/接續聘僱者亦須辦理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製造/營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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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接續聘僱】請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後一個月內辦理。 雇主辦理【出境聘僱】請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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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 | ||
約需3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 ||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範本 |
1、勞動部接續聘僱許可函正本(1份)/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1份)(家庭類免附) 非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
2、勞動部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中英2份)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影本(中英2份)(家庭類免附) 雇主請依公文內容自行翻譯,惟英譯雇主名稱、地址、行業別須與驗證文件相符;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 | ||
3、家庭類雇主檢附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英2份)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專用診斷書影本(1份) 製造/營造業雇主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雇主執照/工廠公示資料(其中擇一中英2份) 工程期限證明(工程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1份) 雇主請依公文內容自行翻譯,惟英譯雇主名稱、地址、行業別須與驗證文件相符;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 | ||
4、護照首頁影本(1份) 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 | ||
5、送件資料表正本(2份) | 請至泰國辦事處驗證文件表單下載 連結 | |
6、工人須負擔費用說明書正本(中英2份) | ||
7、勞動契約(中英2份)
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且合約須上下折一半攤開在中間蓋雇主印章(騎縫章) ;外國人簽名須與護照草簽相同,並加蓋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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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舊工人本人簽寫的離職通知書影本(1份)及護照影本(1份)(限遞補原離職為泰國籍外國人) 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 | ||
9、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泰文版)(1份) | ||
10、A4回郵信封(貼足 60元郵票) 本信封將用於寄送驗證完成後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有效收件地址。 | ||
11、透明L夾(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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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認證費用 NT$0元(免驗證費) | ||
備註 | ||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文件請單面列印,不要雙面使用。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文件中任一雇主用印處,請務必使用同一顆印章)。 雇主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外國人簽名處須請外國人親自簽名(請使用與護照相同之草簽)並加蓋手印。 所有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資料表、說明書、勞動契約皆須列印浮水印(使用泰辦下載點毋須另外設定)。 |
勞動契約驗證申請文件
一、家庭類雇主採【出境續聘-入國引進】方式續聘外國人者,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後,備齊勞動契約驗證相關文件,雇主可透過「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表;以現場、紙本方式送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二、家庭類雇主採【在臺續聘-期滿續聘】方式續聘外國人者,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後,備齊勞動契約驗證相關文件,雇主可透過「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表;以現場、紙本方式送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貼心提醒
一、辦理各國勞動契約時,請以A4尺寸作為書寫標準,文件請單面列印,不要雙面使用。
二、文件中任一雇主用印處,請務必使用同一顆印章。
三、外國人簽名處需請勞工親自簽名(請使用與護照相同之草簽)並加蓋手印。
四、文件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自簽名並蓋章。
雇主選擇出境續聘方式續聘外國人,且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完成辦理【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及【勞動契約驗證】後,應於外國人離境前15天,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我國駐外辦事處申請來臺簽證。
來臺簽證之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範本 |
1、簽證申請表正本(1份) 請於「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網站」,觀看免責聲明後點選【確認及繼續】,選擇【外國人簽證】,填寫後套印,請雇主親自簽名並加蓋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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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1份、影本1份) 【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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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1份、影本1份)(家庭類免辦) 【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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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衛生福利部於106年5月5日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自106年5月7日起國內指定醫院不再受理外國人返鄉前健康檢查,外國人必須至母國取得認可醫院(國外核可醫院)核發之合格健檢報告,須加檢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檢附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屆時請外國人帶合格體檢報告及抗體證明,方得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來臺簽證。
【特別注意】 (1)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福部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印尼籍外國人入境3日內則須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 (2)有關衛服部國外核可醫院,請逕洽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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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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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護照首頁影本(1份)及簽證頁影本(1份) 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特別注意】護照效期應至少6個月以上,如因護照效期不足至國外辦理新護照時,應於申請簽證加附「護照效期不足返國換發說明書」,屆時請外國人帶新舊護照去領取簽證,除此情況下,請提醒外國人返國後勿任意更換護照,否則將無法領取來臺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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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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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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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個月內2吋半身白底彩色近照(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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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貼足44元郵票 請於信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俾利直聘中心寄發外國人來臺簽證領取憑證,以及檢還招募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函等正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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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戶名: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匯款金額:請逕洽直聘中心 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銀行代碼052/分行0959)
臨櫃匯款帳號:21-0000-41-222-653(匯款人姓名須與雇主姓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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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
下載表單 |
範本 |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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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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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
來臺簽證之申請流程
來臺簽證之領取方式
- 直聘中心所核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
雇主應將「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轉交外國人,作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來臺簽證之依據(本方案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來臺簽證申請案件)。
- 合格健康檢查報告。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5月5日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自106年5月7日起國內指定醫院不再受理外國人返鄉前健康檢查,外國人必須至母國取得認可醫院(國外核可醫院)核發之合格健檢報告,須加檢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檢附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屆時請外國人帶合格體檢報告及抗體證明,方得至我國駐外單位領取簽證。【特別注意】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印尼籍外國人入境3日內則須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
- 外國人之護照正本。
- 簽證規費。
- 依據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得視情況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且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菲律賓籍外國人應辦理海外就業證明(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簡稱OEC)
- 請於領到來臺簽證後上網申請,申請網址。
- 護照(正本、影本各1份)。
- 簽證(正本、影本各1份)。
- 勞動契約(正本、影本各1份)。
- 請於線上預約付款地點繳付OEC與OWWA費用。
- 付款成功後,系統會自動發送海外就業證明至外國人電子郵件信箱,請列印3份。
【特別注意】經由直聘中心辦理來臺簽證之菲律賓籍外國人,於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來臺簽證時毋需檢附UMID卡(統一多功能身分卡)備註:- (1)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OEC) 海外就業證明
- 根據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的規則和條例,海外就業證明(OEC)是一項必要文件,以幫助確保海外的菲律賓籍外國人有受到適當的記錄和保護。海外就業證明也被稱為「出口通行證」,持有人必須於出境時出示,以茲證明持有人是海外工作者。因此,如果家庭看護工或任何海外菲律賓籍外國人請假返回菲律賓再返國工作時,海外就業證明為必要文件。
- 海外菲律賓籍外國人可以透過POEA網站網站 來預約申請海外就業證明,或是至POEA各地區辦事處進行申請。如果在菲律賓逗留5天或更短時間,可以在菲律賓機場的航站洽詢勞工協助櫃檯(Labor AssistanceCounter)申請海外就業證明。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菲律賓駐臺辦事處。
- (2)OWWA Membership 海外勞工福利會員
所有海外菲律賓籍外國人都必須加入海外勞工福利會員(OWWA);所有海外勞工福利會員都享有OWWA 實施的人壽保險和其他社會福利。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菲律賓駐臺辦事處。
- 泰國籍外國人應向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申請【自行出國許可】所需文件
- 工作地點在臺中以北的泰國籍外國人請攜帶泰國辦事處(臺北)已驗證過的白色信封 (本信封請勿拆閱)至就業廳報到;彰化以南的外國人請攜帶泰國辦事處(高雄)核發的公文至就業廳報到。
- 泰國護照(內含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簽證)正本1份及影本2份
- 招募許可函正本中、英文(1份)
- 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1份)
- 泰國籍外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體檢報告影本(1份)
- 戶籍謄本影本(1份)
-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1份) (於領取簽證時一併領回)
- 不需費用
- 工作天數:4個工作天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國人看護工專用診斷書影本(1份)
- 簽證頁影本(2份)
我國駐外辦事處聯絡方式及規費
我國駐外辦事處 |
連絡電話 |
簽證規費 |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ietnam |
8424-38335501 20A Floor, PVI Tower, No.1,Pham Van Bach Road, Yen Hoa Ward, Cau Giay District,Hanoi, Vietnam |
66 美元 |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y |
8428-3834-9160 336 Nguyen Tri Phuong St., District 10,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
|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
66-02-1193555 40/64 Vibhavadi-Rangsit 66, Laksi, 10210 Bangkok, Thailand |
2,200 泰銖 |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
632-8887-6688 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nue, Makati City 1200,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
3,500 菲律賓披索 |
駐印尼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Jakarta, Indonesia |
6221-515-3939 12th Floor, Gedung Artha Graha, Jl. Jend. Sudirman Kav. 52-53, Jakarta, 12190, Indonesia |
924,000印尼盾 |
駐泗水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in Surabaya |
6231-9901-4600 Jalan Indragiri No.49, Surabaya 60241, Indonesia |